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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城市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与之相伴的污泥总量也在迅速增加。然而,污泥一旦未经合理处置,不仅会直接给水体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令人担忧。
于是,如何妥善处置污泥,成为越来越多人共同关注的焦点,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早期,城市中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由于缺乏严格的污泥排放监管,大多将污水和污泥处理相互剥离开来,为了追求简单的污水处理率,尽可能地简化、甚至忽略了污泥处理处置单元。实践中,一些污水处理厂为了节省运行费用将已建成的污泥处理设施长期闲置,随意将未做任何处理的污泥外运、堆放或简单填埋,导致一些城市出现了污泥围城的现象。
除了缺乏严格的污泥排放监管,更为普遍的是基于技术和资金的成本负担,让很多不法分子刻意寻找可乘之机。所以,出现类似济南罐装车深夜向护城河倾倒泥浆这样的一幕,便不足为奇。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对违法行为施以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污泥处置的许多问题还需要加以厘清。
首先,责任主体需要加以明确。
那么,究竟谁是污泥处置的责任主体? 很多人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自然应该由处理污水的污水处理厂来承担责任。然而,大都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并非独立意义的民事法人主体,而是为政府义务服务的附属实施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
2009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3部委曾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简称《技术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
另外,实践中,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委托运营,来负责运行污水以及污泥的处理处置设施。
污水处理厂与政府部门,一个是前沿的实践者,一个是实际的主管部门,显然,两者在责任主体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是应该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彼此间责任的大小,还需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监管。
除了监管,污泥污染事件的发生还有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缺乏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
虽然《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但是,在污水处理费与污泥处理费没有实现分开核算的情况下,想要保证污泥处理的资金到位依然很难。
更为尴尬的是,一般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尚不足以维系处理厂自身的运行,更谈不上对污泥的处理。
目前,对于大量已建污水处理厂而言,污水达标排放是仍然是其主要责任,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只是浓缩脱水。
此外,在早期,因为垃圾填埋场还有一定容量,污水处理厂浓缩后的污泥多采取填埋等相对简单的方法处置。但近年来,伴随着垃圾填埋场库容不足,污泥处理产业、技术发展滞后,管理不到位及政府财政压力等现实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泥污染事件进入高发期。
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仅要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还需要有处理产业的发展、技术的研发,只有环环相扣的各环节都能够密切配合,待解难题才能攻之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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